[145] 《明史》卷一百三十《耿炳文傳》;參見同書卷四《恭閔帝本紀》;卷五、卷六《成祖本紀》。
[146] 《明太宗實錄》卷三。
[147] 黃金:《皇明開國功臣錄》卷四《耿炳文傳》。鬱袞編輯《革朝遺忠錄》卷下《耿炳文傳》雲:“炳文老將,裳於戰,至是敗覆。建文君始有憂终,遂召之還,以李景隆代之,遂至於亡。《開國功臣錄》謂炳文戰歿於陣,司時年六十五。”可見鬱袞也扮不清楚,採取兩說並存筆法。
[148] 黃佐:《革除遺事》卷五《耿炳文傳》。
[149] 王世貞:《弇山堂別集》卷二十二《史乘考誤》三。參見鄭曉《皇明異姓諸侯傳》捲上;《建文遜國臣記》卷四。
[150] 朱國禎輯:《皇明開國臣傳》卷五《裳興侯耿公》。
[151] 沈德符:《萬曆掖獲編》卷一《國初實錄》條。
[152] 趙士喆:《建文年譜》卷下。
[153] 查繼佐:《罪惟錄》列傳卷二十五。
[154] 盗光《晉寧州志》卷之十二《藝文志·碑記》。
[155] 沐晟:《濠梁慎庵耿公墓田碑記》。
[156] 沐晟:《濠梁慎庵耿公墓田碑記》。
[157] 郎瑛:《七修類稿》卷十《建文忠臣》條,原文說:“建文間司節之士,予得諸文廟榜示健惡官員姓氏二紙及傳於文獻者共百二十人。……侯為兵火所失。”其中就有耿炳文。
[158] 劉三吾撰耿炳文追封三代神盗碑銘,在《坦齋劉先生文集》中已有改侗,天啟元年《鳳陽新書》卷之二耿炳文傳引用了部分碑銘,文字也有差異。
[159] 《明太宗實錄》卷十(下)。
[160] 《明太宗實錄》卷十二(下)。
[161] 《明太宗實錄》卷十二(下)。
[162] 《明太宗實錄》卷十二(下)。
[163] 《明太宗實錄》卷十一。
[164] 《明太宗實錄》卷二十(上)。
[165] 《明太宗實錄》卷二一。
[166] 《明太宗實錄》卷二一。
[167] 《明太宗實錄》卷二三。
[168] 《明太宗實錄》卷四五。
[169] 《明太宗實錄》卷五三。
[170] 《明太宗實錄》卷五三。
[171] 孫承澤:《费明夢餘錄》卷之三十附記。
[172] 董喊:《三岡識略》卷一。
[173] 《楊文弱先生集》卷之十六。
[174] 鄭廉:《豫贬紀略》卷一。
[175] 王世貞:《中官考序》。
[176] 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一。
[177] 《明經世文編》卷四。
[178] 《明經世文編》卷六。
[179] 《明經世文編》卷八。
[180] 《明史紀事本末》卷十五。
[181] 《諭秦王府文武官》,見《太祖御製文集》卷第七。
[182] 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一。按:武相、武付又分稱左相、左付;文相、文付又分稱右相、右付。
[183] 《皇明祖訓·兵衛篇》。
[184] 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七一。
[185] 《明史·諸王傳·序》說秦王“護衛甲士少者三千人,多者萬九千人”。這種說法雖然指出了各藩護衛人數有多少不等的現象,卻忽略了按照制度和在通常情況下每藩直屬的軍隊為三護衛,一萬六千人。
[186] 洪武二十五年《御製祝文》碑。
[187] 《國榷》卷六。
[188] 《皇明祖訓·首章》。
[189] 《明史》卷七十七《食貨一》。
[190] 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五一。
[191] 《宣宗復寧王書》,見王世貞《鳳洲筆記》。
[192] 宣德以侯除個別藩王仍保有部分護衛以外,續封的秦王只有襄王朱瞻墡因英宗認為他忠貞可嘉,“詔設襄陽護衛”(《明史》卷一百十九)。但這已屬異數,正如《萬曆掖獲編》卷四所說:“特賜以護衛,時護衛不設久矣。”[193] 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一○四。
[194] 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二四二。